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黑山大使馆经贸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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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农业/林业合作的规定

一、黑山土地法主要内容

《农用地法》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花园、果园、葡萄园、草地、牧场、芦苇荡、池塘、沼泽等。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符合土地自然特性和现有农业经济技术条件下规范、合理使用农用地,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土地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防止农用地的减少,遵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农用地可以租赁,但不能转租。在一定条件下,农用地可能暂时或永久用于非农业生产,如在符合空间规划法规和投资项目建设法规基础上,可以在农用地上建设用于开发矿物原料、堆积矿灰矿渣等的临时设施,或通过设施建设、造林等永久改变农用地用途。

《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在其上生长森林的土地,或根据其自然特征和管理条件最适合森林种植的土地,或在其上有森林管理、保护设施或野生动物养殖设施的土地。私有林地的管理由所有者负责,国有林地的管理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可在两种情况下对国有林地进行转让,一是国有林地的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二是国有林地与私有林地进行置换。林地所有者有义务允许督查人员畅通无阻地进入森林,允许森林及林地研究人员进入森林,在征收过路费的情况下允许他人经自己的林地运输木材。

二、外资获得土地的规定

法律规定,外国人在黑山不可对农用地和林地拥有所有权。如果转让(购买、赠与、交换等)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农用地或林地上的住宅,外国自然人可获得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农用地或林地的所有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黑山注册的企业,购买农用地和林地时不受限制。

三、外资参与农业/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外国人在黑山可对农用地和林地拥有长期租赁权、特许经营权及公私伙伴关系赋予的权利。外资企业在购买农用地和林地方面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