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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环保管理部门

黑山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可持续发展和旅游部,其在环保领域主要职能是制订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确定、协调和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与非政府环保组织合作,开展国际环保合作和信息交流。

黑山可持续发展和旅游部网址:www.mrt.gov.me

黑山环保署是政府直属机构,成立于2008年,其主要职能是环境监测、制定分析报告、颁发许可等。

黑山环保署网址:www.epa.org.me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黑山宪法第1条规定,黑山为生态国家;第23条规定,人人都有健康的环境权。黑山基本环保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污染整体防控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制品法》《工业排放法》《空气保护法》《环境损害责任法》《环境噪音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治和辐射安全法》《自然保护法》《国家公园法》《山路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水法》《海洋法》等。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黑山国内环保领域的基本法是《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措施和其他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法律规定,法人和自然人有义务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时保护环境,即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引入节能技术并使用可再生资源,使用对环境构成较小威胁的产品、工艺和技术,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环境的后果,控制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生产活动;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有义务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将环境成本计入投资和生产成本,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自然保护法》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生物、地质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特定自然财富,确定和监测自然状况,协调人类活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使用可再生资源、合理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关系,使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得以永久保护,预防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对自然造成有害影响,保护自然及自然财富的跨界价值,保护土壤的自然特性,保护水资源的质量、数量和可用性,以及海水的质量。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与自然保护领域的专业科学机构合作,收集数据并形成数据库,以建立区域生态网络。

《水法》规定,禁止将可能破坏水质的危险和有害物质、导致盐碱化的物质、废水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地表水和地下水,禁止将污染物质直接排入地下水,禁止将船舶等漂浮设施的废水排入地表水,禁止在滨海地带使用可能导致水质超标的化肥等物质,禁止将含有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超标废水或可能对公共排水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废水排入公共排水系统,禁止在地表水上清洗车辆、机器、设备等;投资者有义务在涉及水体条件的设施、厂房、建筑施工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取水许可证。《空气保护法》规定,禁止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禁止进口/出口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非《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国含有议定书确定物质的产品,禁止向环境中释放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和替代物质;生产经营影响或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法人实体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排放,将保护空气质量的成本计入投资和生产成本,监控生产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废弃物处理法》规定,每年生产200公斤以上危险废物或20吨以上非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有义务依法在开工60天内制定废物管理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废物种类、年产数量、产生地点、产生过程、防止或减少废物产生的措施、环保措施、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的管理方法。政府主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出具同意书。

四、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或人类健康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采矿、能源、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市政等领域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评估的程序包括: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或程度,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关机构、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报告并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