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黑山颁布《可再生能源使用法》。
一、主要内容
该法共十八章10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基本条款,共7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发展目标、定义与术语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可再生能源份额的规划与行政审批程序,共4条,主要规定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中的占比,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等;
第三章: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激励机制,共12条,主要规定电力生产激励制度、配额制度和平衡电力偏差的激励措施等;
第四章:市场溢价机制,共23条,主要规定市场溢价机制、指定地点和非指定地点的市场溢价权拍卖流程、最高投标电价等;
第五章:小型电站和示范性项目的固定补贴机制,共4条,主要规定固定上网电价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等;
第六章:为激励机制提供资金,共1条,主要规定设置激励机制专款账户;
第七章:原产地证明,共10条,主要规定可再生能源原产地证明的申请、转让和适用等;
第八章:买方一电力生产者,共10条,主要规定自用发电商(既是购电商也是发电商)的权利义务及电力测算标准等;
第九章:可再生能源社区,共4条,主要规定可再生能源社区的定位、权利和义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
第十章:在交通领域使用可再生能源,共5条,主要规定在交通领域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章:在制热和制冷领域使用可再生能源,共5条,主要规定制热和制冷领域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章:系统安装许可证,共2条,主要规定安装小型生物质锅炉、太阳能光优系统等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三章:在生物质、生物技术和生物酶方面的气体排放标准,共4条,主要规定在生物质、生物技术和生物酶方面的气体排放标准、对其的核准和记录等;
第十四章:监管、公示及报告制度,共2条,主要规定对特权电力生产商的记录、监管和公示等;
第十五章:国际合作,共1条,主要规定黑山与他国签订可再生能源合作协议等;
第十六章:管控条款,共6条,主要规定可再生能源市场监督内容及分工等;
第十七章:处罚条款,共2条,主要规定违法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八章:过渡性和最终性条款,共6条,主要规定法律生效日期、实施细则发布时限等。
二、核心措施
(一)引入市场溢价机制。该法引入市场溢价机制,政府首先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并确定协议电价(亦称实现价格,realized price)。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不再享受政府固定电价补贴,而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只有当市场参考电价低于协议电价时,政府才向发电商支付两者间的差价(正溢价);在市场参考电价高于协议电价时,发电商需要向政府返还差价(负溢价)。
(二)推出原产地证明。该法还推出可再生能源原产地证明,发电商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经政府部门认证后,由政府部门颁发电子原产地证明,以增强可再生能源透明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能源类型、来源、生产日期、发电商、位置、装机容量、签发日期、有效期、唯一识别号、签发国家等。黑山与能源共同体国家互认原产地证明,证明可以转让。
(三)鼓励能源组合多样化。该法除传统水电外,鼓励风能、光伏等新能源使用,鼓励黑山能源组合多样化,更好保证能源安全。此外,该法规定需要在多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例如要求燃料供应商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等。
(四)倡导能源社区概念。该法规定鼓励建立能源社区,允许公民、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生产、消费和销售可再生能源,鼓励本地资源更多参与到能源转型过程中,推动能源生产去中心化,提高能源自给能力。
(五)强调简化审批流程。该法规定能源部须设置单一窗口,申请人向能源部提交所有材料,能源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核,以提高审批效率。该法规定一般发电厂许可审批时限为2年,装机容量小于150kW 的发电厂许可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年。